第一章总则
坚持“奉献、友爱、互助、进步”,以“立足校园、服务社会”为宗旨,通过组织和领导全校青年志愿者的社会公德公益服务活动,推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在校园中倡导团结友爱、积极进取、服务社群的新风,为推动社会注意精神文明建设而努力,为校园事业和社会进步作出贡献。
第一条:本协会定名为贵州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农学院分会。
第二条:贵州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农学院分会是接受校党委、校团委的领导,贵州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的指导,由贵州大学农学院广大志愿从事社会公益服务的青年组成的学生团体。统一使用注册中国志愿者徽章、注册蓝本,使用本协会会旗。
第三条:本协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南。通过指导和组织全校青年志愿者参加各种志愿服务,达到提高广大青年素质的目标,促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进而推动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
第四条:本协会以奉献、友爱、互助、进步为准则,以“服务社会,锻炼自我”为口号。
第五条: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立足学校,服务社会。在宪法、法律、法规以及《贵州大学学生手册》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任务
第六条:为校园建设、社会建设、社区服务、支教扫盲、抢险救灾等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推动青年志愿者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为需要帮助的各大高校师生和社会人士及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树立贵州大学青年志愿者健康向上的形象,倡导良好的校园风气。
第七条:立足农学院,立足贵州大学,为农学院及学校的发展服务,积极推动校园文明建设
第八条:利用自身优势,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服务,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中贯彻“讲求实效,持之以恒”的原则。
第九条:开展与校内外兄弟院系志愿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结合专业特点,探索青年志愿活动的新路子。
第十条:围绕大局,针对不同时期对学生学习、生活、工作影响较大的事情,组织青年志愿者协助学校做好工作。维护和代表青年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志愿服务的质量和层次。
第十一条:做好志愿者的服务时间统计和服务效果记录,定期向学校各部门通报志愿者活动情况,争取媒体等支持,作好志愿者行动的宣传。
第三章会员
第十二条:本协会的一切成员实行聘用制,颁发聘用证书。
第十三条:会员所享有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的权利;
(四)享受青年志愿者章程及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利;
(五)有困难时优先得到志愿服务;
(六)毕业时志愿者可获得协会的参与活动的书面记录。
第十四条:青年志愿者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自觉履行志愿者服务的职责,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各项活动,努力完成本协会的各项任务;
(三)宣传、扩大青年志愿者的影响,维护青年志愿者的形象,发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精神,关心社会、关心他人;
(四)关心青年志愿者工作,积极主动向协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及时反映青年志愿者的思想动态。
(五)志愿者与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
(六)履行青年志愿者章程及其它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
第十五条:会员有退会的自由,退会前两个月应向本协会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经协会确认后备案。凡违反本协会章程的会员,经过协会讨论通过,给以除名。
第四章考核制度
第十六条:对参加活动的个人进行量化考核,并通过表彰大会对优秀的团体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十七条:考核分主要由考勤分、活动分、平时态度分组成
第十八条:依据章程的相关规定,以《注册登记证》的时间为基本条件对青年志愿者进行考核和评估,每月进行一次汇总,由各部门部长执行。
第十九条:
一、奖励办法:
1、根据会员从事志愿活动的时间、表现和成效,理事会将给予表彰,分别授予“农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优秀学生干部”、“农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优秀干事”称号,并记入学生档案。
2、为协会提出建设性意义的成员,在考核中加上相应的分数,并给予相应的表扬。
3、协会内部表扬分为
(1)口头表扬
(2)通报表扬
(3)物质或精神奖励
二、惩罚办法
1、会员实行聘用制,则在经一定时间的考核后,若其表现不足以担当协会的任务工作,应对其进行解聘,并在校内公示。
2、在活动中有意将物品转借他人或滥竽充数并屡教不改者,撤消会员资格。
3、无故不完成任务者,应给予批评,两次批评而不改正者,撤消其会员资格。
4、会员违纪,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⑴口头批评
⑵通报批评
⑶留会察看
⑷开除会籍
第六章经费
第二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于学校拨款、社会赞助和捐赠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经费使用范围:维持协会的正常工作,符合协会宗旨的青年志愿者活动;在社会公益范围内的特殊资助。
第二十二条:经费设专帐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归贵州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农学院分会。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和各部长集体讨论通过。。
贵州大学农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