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校友总会农学院分会章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贵州大学校友总会农学院分会(以下简称“分会”)。
第二条 分会是由贵州大学农学院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分会为贵州大学校友总会领导下的分支机构,接受校友总会的指导。
第三条 分会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加强校友与母校之间、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为母校的建设和发展服务,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
第四条 分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贵州大学农学院。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五条 分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分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六条 分会党组织是党在分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七条 分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分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海内外校友之间感情联络,开展教育、科研和文化等方面的协作与交流;
(二)组织各种校友联谊活动,加强交流、增进团结、共同进步;
(三)发挥广大校友的作用,加强信息沟通,促进母校与地方以及校友之间的合作;
(四)协助母校拓展办学资源、筹集办学资金;
(五)协助母校征集校友以及社会各界对学校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六)协助母校搜集、整理校院史资料。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条 分会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十一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是贵州大学农学院校友。
凡在贵州大学农学院工作过和在职在编的教职员工;在校学生;本专科、研究生毕业生;肄业生、留学生、进修生、各类培训班学员;被贵州大学农学院聘为兼职教授、名誉教授、特聘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均属贵州大学农学院校友。
符合以上条件,经与分会联系登记后,皆可成为本会会员。非本会会员而对贵州大学农学院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名誉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阅读本分会的有关材料并参加有关活动;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母校的声誉;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加强与母校的联系,向本会提供校友有关信息;
(六)为母校的改革与发展争取各种形式的支持,宣传贵大,热爱贵大;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分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分会的工作方针、计划等重大工作事项;
(五)决定本分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项;
(六)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之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校友总会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会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未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会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常务理事会。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本分会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产生。设会长1人,由贵州大学农学院院长担任,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不超过15人,秘书长1人。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除了具备理事条件,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且不得由会长兼任;
(二)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本分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经分会长授权,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对分会基金财务负责;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地州市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校友总会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八条 本分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 本分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分会章程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分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分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分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六章 罢 免
第四十一条 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的,可启动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罢免程序:
(一)1/3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二)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并提交提议会员代表签名的提议函。
(三)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会议的。
第四十二条 启动罢免程序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均应向全体会员公开,存入本会档案备查并按有关规定报校友总会。
第七章 补 选
第四十三条 本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需补选的,其候选人应是本会理事。
第四十四条 召开理事会进行补选的,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未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的,由当届理事会负责,并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
第四十六条 补选理事,其候选人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四十七条 补选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档案文件的录入和备案工作。
第八章 资产的管理
第四十八条 分会的经费:
(一)学院划拨;
(二)校友筹集的资金及捐款;
(三)社会赞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本分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五十一条 本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校友分会经费由校友分会下设秘书处直接管理。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三条 对本分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校友总会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分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后15日内,报校友总会核准。
第五十五条 对本分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校友总会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分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八条 本分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校友总会审查同意。
第五十九条 本分会终止前,须在校友总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分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校友总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校友总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贵州大学校友总会农学院分会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并报送贵州大学校友总会备案。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贵州大学校友总会农学院分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校友总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2021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