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团内奖励
第一条 团内奖励一般在每年五月进行一次,对有突出表现的团员、团干或团支部由院团委讨论研究后予以奖励。
第二条 团内奖励行式分为:通报表扬和授予荣誉称号两种。通报表扬和授予荣誉称号,指团员在日常学习、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在院内外有较大影响,取得普遍好评,由支部委员会将其事迹整理成材料,送团总支签署意见,报院团委审批后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开表彰。
第三条 团内荣誉称号分为:“优秀团支部”、优秀团干部 、优秀团员三种。凡申请的先进个人或集体必须有书面先进事迹材料,个人成绩单(加盖学院公章)、班主任签字方可审批。本年度已获校级优秀团干、优秀团员表彰的不在参加院级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的评审。
第四条 奖励办法,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二章“优秀团支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评选条件
第一条 “优秀团支部”评选条件
1、 政治坚定、团结协作、广泛联系同学和集体,认真组织带领团员青年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并在工作中积极贯彻落实,积极向上、乐于助人、热爱集体、朝气蓬勃、文明健康的良好风气。
2、 能定期召开团支部会议,每学期至少开展六次(4+2模式)组织生活,能开展有创新、有特色、有教育意义的各项活动。
3、 正常开展团内民主生活,能充分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开展“推优”工作,填写团组织生活报告,能及时向上级团组织汇报工作情况。
4、 能及时圆满完成上级团组织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出色完成团内宣传工作与文化活动,能按时主动上缴团费,能做好日常团籍管理工作。
5、 团支部干部能以身作则,学习认真,成绩优良,勤恳工作,相互支持,协调默契。
6、 支部成员能遵守团纪院纪,无违纪现象,没有团员受到各种纪律处分,团员能积极参加支部的各项活动。
7、团支部有勤奋、严谨、创新的优良学风,围绕党团中心工作积极开展有益的社会实践、校园文化科技活动或青年志愿者活动 ,努力完成上级组织交给的任务,积极开展体育锻炼活动,各项学校、工作制度健全,团员管理和教育措施得力,团员发展和“推优”工作开展较好。
第二条优秀团干部评选条件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治觉悟,能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在各项活动中做好团员表率。
2、 学习刻苦,勤于钻研,善于独立思考,学习成绩优良,名次在支部前30%内,本学年无补考、重修科目,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大学生体育锻炼合格标准。
3、 热爱团工作,发挥主观能动性,能较好的完成上级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工作有创新、有成效。
4、 善于听取团员的意见,及时掌握思想状况,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在团员中有较高的威信。
5、 以身作则,坚持原则,遵纪守法,有批评和自我批评精神。
6、 优秀团干部的比例控制在团支部团员数的1%以内,由团支部团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7、 积极主动承担一定的社会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较强的组织能力,积极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并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在各项活动中做好团员表率。
8、 第二课堂学分在本人所属支部名次前30%内。
9、 除上述条件外,凡在科技实践、文体等方面成绩显著,为学院的相关工作作出较大贡献者,可由院团委委员提名或相关老师提名,经全体委员民主评议且通过后推荐为院优秀团干。
10、优秀团干后选人专指各支部团支书、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等团支部干部和在校、院团委担任社会工作的团员。
第三条优秀团员评选条件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治觉悟,能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
2、 刻苦学习,勤于钻研,善于独立思考,学习成绩优良,名次在支部前30%内,本学年无补考、重修科目,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大学生体育锻炼合格标准。
3、 关心团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积极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团的组织观念强,遵守团的纪律,履行团章规定义务。
4、 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5、 优秀团员的评选比例控制在各团支部团员数的2%以内。
6、 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在各项活动中做好团员表率。
7、 第二课堂学分在本人所属支部名次前30%内。
8、 除上述条件外,凡在科技实践、文体等方面成绩显著,为学院的相关工作作出较大贡献者,可由院团委委员提名或相关老师提名,经全体委员民主评议且通过后推荐为院优秀团员。
第三章团内处分
第一条 根据«团章»和团内有关规定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团员予以团的纪律处分。
1、 违反法规应受到司法机关惩处者或已受惩处者。
2、 不执行团的决议,不履行团员义务、情节严重、或经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
第二条 按处分的轻重团内处分分为:
(1) 警告(2) 严重警告(3)留团察看(4)开除团籍
注:在团内担任有职务的首先撤消团内职务。
第三条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团费,不过组织生活,或连续六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均被认为自行退团,团员自行退团应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并报院团委批准。
第四条团员在暑假期间和其他特殊情况下违纪且情节确凿清楚,各团总支可在审批期限内直接决定给团员纪律处分,处分决定通知被处分本人和报院团委审查下文。
第五条凡属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1、 否定四项基本原则,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或行为,组织非法活动,煽动闹事,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者;
2、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司法部门处罚,即受到行政拘留、拘役、劳教、判刑者;
3、 偷窃、诈骗、抢夺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情节严重者;
4、 道德败坏,生活作风越轨,造成影响和后果者;
第六条凡属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留团察看以上处分:
1、 组织非法活动,煽动闹事,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者;
2、 预谋策划殴斗或纠集院内外人员打架斗殴并造成严重后果者;
3、 未经学院等相关部门允许,私自在外住宿者;
第七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团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 在校内赌博,经教育后仍坚持不改者;
2、 严重违反《团章》、团纪者;
3、 殴打他人或互殴的,造成严重伤害者;
4、 考试作弊者。
第八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团内警告以上处分:
1、 无故不参加两次团组织生活者;
2、 无故不参加一次例会者;
3、 在校内赌博者;
4、 殴打他人或互殴的,但未造成严重伤害者;
第九条 本例未列举的行为,类比各类情况处理。
第十条对团员的处分要与本人见面,允许团员申诉、申辩和向上级团组织反映。
第十一条 如本例与以后新规定不符,以新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农学院团委对本例保留最终解释权。
第四章其他
第一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条 本条例由农学院团委负责解释。
共青团贵州大学农学院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