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贵州大学委员会
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
第二条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是培养造就中共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也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需要。
第三条为切实做好我校“推优”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组织与领导
第四条成立“推优”工作领导小组,校团委书记任领导小组组长,校团委组织部部长任副组长,各学院团委书记或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第五条“推优”工作领导小组对校内各级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进行指导、审核和备案,不断总结经验,推动我校“推优”工作健康发展。
第六条“推优”工作领导小组受中共贵州大学委员会领导。
第三章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各级团组织要积极吸纳我校优秀青年加入团组织,要重视培养和推荐优秀团员,做到早教育、早选苗、早培养。
第八条在校学生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在校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
第九条“推优”对象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学习、工作和社会生活中表现突出,具有一定模范带头作用,群众基础好;
(三)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党组织和团组织的各项章程和各项规定以及校纪校规,无违纪违法违规行为;
(四)思想进步,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已主动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一年以上;
(五)团组织关系在我校的年满十八周岁的共青团员。
第十条在科技实践、校园文化、社会工作、志愿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个人获得校级以上表彰或在校级以上表彰的集体中担任主要骨干的共青团员;或参加“团校”学习,并结业的团员,团组织可优先向党组织推荐。
第四章程序与要求
第十一条团组织对经考察已基本具备发展条件的优秀团员,以团支部为单位,有计划地推荐发展对象,每半年推荐一次。
第十二条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必须严格遵守推荐程序。工作程序是:
(一)团支部对符合推荐条件的共青团员,在广泛听取团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拟推荐对象名单;
(二)召开团员大会进行民主评议。由团支部书记向大会介绍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团员个人向大会汇报思想、学习、生活、工作的情况;团员大会以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得超过到会团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的,即为通过(到会团员人数不得少于团支部全体团员数的2/3);
(三)通过推荐的团员需填写《共青团贵州大学委员会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审核表》,并由团支部签署意见后交至学院团委审定;
(四)学院团委进一步考察审核后,公示3天,对公示无异议或举报查证不属实的需签署意见向党组织推荐。
第十三条团支部(总支部)书记、学院团委委员由学院团委在认真听取团员青年意见的基础上,直接向其所在党组织推荐。
第十四条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对申请入党的团员进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优秀团员,团组织应及时向党组织推荐;对于条件尚不成熟的应继续培养,防止片面追求推荐数量,降格以求。
第十五条团组织推荐的有效期限为两年。有效期届满的,需重新推荐。
第十六条团组织关系转入我校之前,团员已在原单位作为团组织的“推优”对象的,原推荐意见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七条在有效期内发展对象有违纪违法违规等行为的,取消“推优”资格。
第十八条推荐对象因毕业、肄业等原因离校的,其《推荐表》应随同档案一起转到新单位的党、团组织。
第五章培养与教育
第十九条加强对团员的培养、教育,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是“推优”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推优”工作的主要目的。各级团组织要继续对“推优”对象进行培养教育,引导他们端正入党动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贡献力量和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二十条各级团组织要主动围绕“推优”工作,在“推优”对象和广大团员青年中积极开展主题教育活动,要为他们创造实践锻炼条件,促进其成长和进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共青团贵州大学委员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