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校友总会农学院分会章程 (试行)

发布时间:2023-07-03     浏览次数:80


贵州大学校友总会农学院分会章程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名称:贵州大学校友总会学院分会(以下简称“分会”)。

第二条  分会是由贵州大学农学院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分会为贵州大学校友总会领导下的分支机构,接受校友总会的指导。

条  分会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加强校友与母校之间、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为母校的建设和发展服务,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

条  分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贵州大学学院。


第二章 党的建设

条  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条  会党组织是党在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条  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海内外校友之间感情联络,开展教育、科研和文化等方面的协作与交流;

(二)组织各种校友联谊活动,加强交流、增进团结、共同进步;

(三)发挥广大校友的作用,加强信息沟通,促进母校与地方以及校友之间的合作;

(四)协助母校拓展办学资源、筹集办学资金;

(五)协助母校征集校友以及社会各界对学校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六)协助母校搜集、整理校史资料。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条 会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是贵州大学农学院校友。

凡在贵州大学农学院工作过和在职在编的教职员工;在校学生;本专科、研究生毕业生;肄业生、留学生、进修生、各类培训班学员;被贵州大学农学院聘为兼职教授、名誉教授、特聘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均属贵州大学农学院校友。

符合以上条件,经与会联系登记后,皆可成为本会会员。非本会会员而对贵州大学农学院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名誉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阅读本分会的有关材料并参加有关活动;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母校的声誉;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加强与母校的联系,向本会提供校友有关信息;

(六)为母校的改革与发展争取各种形式的支持,宣传贵大,热爱贵大;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等重大工作事项;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项;

(六)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之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校友总会批准同意。

第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条 会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未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会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常务理事会。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产生。设会长1人,由贵州大学农学院院长担任,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不超过15人,秘书长1人。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除了具备理事条件,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且不得由会长兼任;

(二)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授权,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对会基金财务负责;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地州市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校友总会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会章程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六章 罢 免

第四十条 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的,可启动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罢免程序:

(一)1/3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二)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并提交提议会员代表签名的提议函。

(三)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会议的。

第四十条 启动罢免程序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均应向全体会员公开,存入本会档案备查并按有关规定报校友总会


第七章 补 选

第四十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需补选的,其候选人应是本会理事。

第四十条 召开理事会进行补选的,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未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四十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的,由当届理事会负责,并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

第四十条 补选理事,其候选人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条 补选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档案文件的录入和备案工作。


第八章 资产的管理

会的经费:

(一)学院划拨

(二)校友筹集的资金及捐款;

(三)社会赞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其他合法收入。

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校友分会经费由校友分会下设秘书处直接管理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校友总会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后15日内,报校友总会核准。

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校友总会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校友总会审查同意。

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校友总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校友总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校友总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贵州大学校友总会学院分会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并报送贵州大学校友总会备案。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贵州大学校友总会学院分会。

条 本章程自校友总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2021年11月